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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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该证书是根据《*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证依据为《*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
1、证书的填制:
**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三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二栏)一致。
*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中国香港、**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十栏(Number):**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定申**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十栏)。
*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十栏)和申请日期(*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
2、缮制C.O.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凭有关资料申请流程。
3、 C.O.申请单可用中文(或英语)手写(或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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